112年審裁字第1669號
本件不受理。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97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受理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案,已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有違憲疑義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吳陳鐶
黃昭元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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