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223號、第447號、第1431號、112年審裁字第131號、第991號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均未通知聲請人補正,即以裁定不受理,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等語。
二、按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系爭裁定之當事人;況聲請人之聲請,僅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且其情形屬不可補正。本件聲請與上揭規定均有未合,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