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650號
本件不受理。
一、聲請人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323號裁定未對行政法令時效解釋,應予更正,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323號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吳陳鐶
黃昭元
呂太郎
判決
公開書狀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
終結案件查詢
法令查詢
平台服務
智慧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