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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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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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649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747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9月20日
  • 聲請人
  • 彭加燈
  • 案由
    • 聲請人為侵占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5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審酌被害人是否為真實之被害者及侵占罪是否成立,有違憲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因侵占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258號刑事判決判處業務侵占罪刑,聲請人不服,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共同侵占罪刑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裁判,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法律見解,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未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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