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有關核發證明事務及其再審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0號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2項第5款規定,暨同院110年度簡上再字第14號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88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與聲請標的,均分別與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03號、111年審裁字第819號及112年審裁字第464號不受理裁定相同。核其聲請意旨,係分別對上開三件不受理裁定聲明不服,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