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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608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563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9月20日
  • 聲請人
  • 徐麗真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家上字第218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家上字第218號駁回三審上訴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後段、中華民國74年6月3日修正公布前民法第1079條之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作成系爭裁定,認上訴利益未逾新臺幣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仍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亦難認已具體敘明系爭判決適用系爭規定所持之法律見解,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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