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請人誤植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807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前第339條第1項及第3項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與聲請標的,均分別與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450號及112年審裁字第88號不受理裁定相同,核其聲請意旨,係分別對上開二不受理裁定聲明不服,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