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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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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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699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476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9月20日
  • 聲請人
  • 彭鈺龍
  • 案由
    • 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訴願字第41號訴願決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5號、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32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2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並經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989號裁定不受理。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之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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