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訴願字第41號訴願決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5號、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32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2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並經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989號裁定不受理。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之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