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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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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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586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900678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9月20日
  • 聲請人
  • 楊大緯
  • 案由
    • 聲請人為竊盜等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解釋。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30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05條規定,不允許聲請人就高等法院之裁定再抗告,侵害其受憲法第7條、第16條保障之平等權與訴訟權。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確定終局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於聲請人,其聲請於111年1月22日經本庭收文,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3項之規定。核聲請意旨所陳,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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