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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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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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633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864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9月20日
  • 聲請人
  • 蘇宸慧
  • 案由
    • 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585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聲請解釋憲法案件,認司法院違憲組成之憲法法庭不當援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61條第2項前段及第90條第1項等規定,以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585號裁定拒絕解釋憲法之任務,係在規避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判字第18號刑事裁定之審查,嚴重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前開裁定係屬無效等語。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核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是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第39條規定有違,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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