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557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土地稅法第49條、第50條及第54條違憲。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於憲訴法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始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逾越法定期間,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前段、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是聲請人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人應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聲請,始符法定期間。惟憲法法庭係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始收受聲請人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狀。是該部分聲請已逾越法定期間,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