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法定刑不符罪刑相當性原則及比例原則。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為之,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9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本件聲請人於112年5月31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是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