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409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年度簡上字第199號民事裁定以聲請人之上訴已逾上訴不變期間,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