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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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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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629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44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9月20日
  • 聲請人
  • 何義林
  • 案由
    • 聲請人為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409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年度簡上字第199號民事裁定以聲請人之上訴已逾上訴不變期間,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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