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011號不受理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之疑義,侵害人民之基本權益,系爭裁定自屬無效,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系爭裁定牴觸憲法無效,核屬對之聲明不服,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不得為之。本庭爰依前述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