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簡抗字第15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故意不法曲解司法院釋字第800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之適用範圍,認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與系爭解釋不合而予以駁回,致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聲請解釋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聲請人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持見解,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