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095號、第111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法定刑過度侵害人民自由,縱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仍然過重,顯有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此外,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前已遞交聲請書(下稱前次聲請),於此係另行補充理由,並未逾越法定期間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111年1月4日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上開6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遲至112年7月17日始提出本件聲請書,顯已逾越憲訴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不變期間。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至聲請人之前次聲請,業經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857號裁定不受理(裁定日期為111年8月11日),自無從就其再行提出補充理由書,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