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易字第25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援用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及第446條第1項等規定,有違法違憲之情形,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即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又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1、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2、本件聲請書,憲法法庭係於112年02月14日收文,依上開規定扣除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業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
三、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又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又並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是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