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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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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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674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446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9月20日
  • 聲請人
  • 鄭伯耕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93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3條等規定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刑事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於憲訴法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始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又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末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間,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前段、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本文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裁定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聲請人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聲請,始符法定期間。本件聲請人曾於111年11月17日就同一案件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並經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544號裁定第「四」部分以聲請逾法定期間而不受理在案。聲請人復據同一事由於112年4月28日向憲法法庭再次聲請,仍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是本件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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