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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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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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645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287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9月20日
  • 聲請人
  • 李佩珍等5人
  • 案由
    • 聲請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056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及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工作權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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