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481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50號刑事判決(下併稱系爭判決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以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79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命應給付原告金錢,均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其所持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未具體敘明系爭判決一、二關於法律之解釋及適用,於客觀上究有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或悖離憲法價值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