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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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684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479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9月20日
  • 聲請人
  • 劉泓志
  • 案由
    • 聲請人因詐欺案聲請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一)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7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適用刑法第339條之見解,違反其立法精神及司法院釋字第533號、第753號解釋,牴觸憲法第80條、訴訟權與財產權。(二)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見解,致聲請人無法再審,受判決人(即聲請人之配偶)因而受有刑責,妨礙其人身自由,應屬違憲,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其所持主觀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及駁回其再審聲請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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