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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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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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624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900673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9月18日
  • 聲請人
  • 楊大緯
  • 案由
    • 聲請人為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解釋憲法。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329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及第405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於中華民國109年02月17日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
      
    • 二、按,於111年01月0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憲法訴訟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該次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之規定定之。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末按,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亦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係持其主觀見解,泛稱系爭規定違憲云云,尚難認聲請人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大審法規定要件不符,爰裁定不受理。
      
    • 四、至聲請人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則另行審理,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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