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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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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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647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857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9月20日
  • 聲請人
  • 楊貴明
  • 案由
    •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49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49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前已於法定期限內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作成111年審裁字第135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憲法法庭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就系爭規定作成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聲請人對系爭裁定不服,認應依上開憲法法庭判決意旨重新審查其原聲請案,乃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359號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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