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635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041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9月20日
  • 聲請人
  • 鄺定凡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勞簡上字第7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等,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次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除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勞簡上字第7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此部分聲請,應不受理。
      
    • 二、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按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次按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同法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除刑事確定終局裁判外,自送達時起已逾5年者,不得聲請,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向本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距其收受上開確定終局判決顯已逾5年,依前揭憲訴法規定,不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此部分聲請,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