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635號
本件不受理。
一、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次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除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勞簡上字第7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此部分聲請,應不受理。
二、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按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次按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同法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除刑事確定終局裁判外,自送達時起已逾5年者,不得聲請,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向本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距其收受上開確定終局判決顯已逾5年,依前揭憲訴法規定,不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此部分聲請,應不受理。
許宗力
林俊益
黃瑞明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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