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634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簡字第711號民事簡易判決得依法提起上訴,而未提起上訴,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許宗力
林俊益
黃瑞明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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