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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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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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63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986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9月20日
  • 聲請人
  • 劉森唐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簡字第711號民事簡易判決,及所適用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簡字第711號民事簡易判決得依法提起上訴,而未提起上訴,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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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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