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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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620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900629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9月18日
  • 聲請人
  • 李宏彬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聲請補充。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就聲請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就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部分,均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24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7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23條比例原則等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
      
    • 二、關於就系爭規定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聲請補充解釋部分:
      
    • (一)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資參照。又人民對於司法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司法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 (二)經查,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聲請解釋憲法,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又確定終局判決未適用系爭規定二,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次查,就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部分,系爭解釋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首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三、至聲請人另就系爭規定一,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則另行審理,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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