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47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或對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或不得更行聲請之事項為聲請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又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5款、第9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所受之系爭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又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顯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