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6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並就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聲請變更。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依法提起上訴,惟嗣後撤回上訴,故系爭判決非屬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就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聲請變更
。是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要件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