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617號
本件不受理。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間訴訟權限聲請解釋憲法案件,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56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次按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或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蔡烱燉
許志雄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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