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616號及第631號刑事裁定(下合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依法尚得就系爭裁定提起再抗告,因未提起再抗告而告確定,是系爭裁定非屬憲法訴訟法所稱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定,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