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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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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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641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836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9月20日
  • 聲請人
  • 高新創
  • 案由
    • 聲請人聲請憲法訴訟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40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未能落實保障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賦予人民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權益,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核其聲請意旨,應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此審查。
      
    • 二、按人民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其仍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三、查系爭裁定係由審查庭作成,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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