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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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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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602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633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9月15日
  • 聲請人
  • 林湧俊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28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嚴格限縮民法第787條第1項所定「適宜之聯絡」要件,認其須符合「公路」之定義,使個案利益衡量過度傾向主張袋地通行權之人;另系爭判決於認定原因案件被上訴人之土地為袋地後,亦未選擇對聲請人損害最少之方式調和相鄰關係,此二部分均逾越比例原則,致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該裁判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又,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對新竹地院108年度竹北簡字第294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之,該案因不得再上訴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依聲請書所載,僅泛言確定終局判決對民法第787條第1項「適宜之聯絡」所持之見解與過往實務及學說不同,並未具體敘明該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末查,就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法庭審查者,係該裁判在解釋與適用法律上,有無違憲之情事,性質上屬法律審,惟本件聲請,無論係原因案件中主張袋地通行權者之土地,與公路是否有適宜之聯絡,抑或在袋地通行權成立後,何種通行方式係對聲請權人損害最少者,均核屬事實認定之爭議,非憲法法庭所得審理。
      
    • 四、綜上,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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