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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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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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601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645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9月14日
  • 聲請人
  • 廖美燕、陳奕宏
  • 案由
    • 聲請人為拆除地上物及其聲請回復原狀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駁回訴訟救助時,未同時通知聲請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之情形、其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1項第5款、第6款、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人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見解而為爭執,尚難謂聲請人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之見解,究有何侵害其憲法上權利而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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