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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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594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772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9月13日
  • 聲請人
  • 張凱翔
  • 案由
    • 聲請人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禁止閱覽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741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不受理。
      
    •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741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廢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1條保障之言論自由、第12條保障之秘密通訊自由、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第22條人民有陳情檢舉之一般行為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系爭裁定廢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發回原法院另為適當處理,故系爭裁定非屬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作為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既不受理,有關其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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