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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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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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593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705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9月13日
  • 聲請人
  • 蕭秀森
  • 案由
    • 聲請人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91號判決,及所適用之行為時所得稅法第4條之1、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第7類第1款及第3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0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行為時(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修正、105年1月1日起施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1、同法第14條(聲請人誤植為第17條)第1項第1類、第7類第1款及第3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19條等語。
      
    • 二、查聲請人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91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四、綜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僅係對法院裁判之標的及職權認定之事實有所指摘,亦難謂已敘明確定終局判決違憲之情形及聲請判決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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