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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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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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564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565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9月01日
  • 聲請人
  • 張文俐
  • 案由
    • 聲請人為返還不當得利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012號裁定有誤,憲法法庭只看原審法官文即為不受理裁定,聲請人只能一再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012號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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