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552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464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8月31日
  • 聲請人
  • 台鵝食品企業有限公司兼代表人莊俊賢
  • 案由
    • 聲請人為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8號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修正公布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
      
    • (一)聲請人一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8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工作權、營業自由權及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聲請人二則未表明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理由。
      
    • 二、查聲請人一及二曾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7號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四、核聲請意旨,就聲請人一部分,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就聲請人二部分,其並未表明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理由,均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