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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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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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565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408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8月31日
  • 聲請人
  • 陳林時子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補償金再審事件,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再易字第17號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中華民國54年4月21日公布施行之電業法第53條及106年1月21日公布施行之電業法第41條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
      
    • (一)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再易字第17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中華民國54年4月21日公布施行之電業法第53條(下稱系爭規定一)所稱「損害」,與106年1月21日公布施行之電業法第41條(下稱系爭規定二)所稱「損失」,法律用語不同,有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第16條訴訟權及第80條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原則。
      
    • (二)確定終局判決漏未適用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有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二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僅係對法院裁判之標的及職權認定之事實有所指摘,亦難謂已敘明確定終局判決違憲之情形及聲請判決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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