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援用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等相關規定,規避聲請人受民事訴訟法第249條所保護之權利,遭受臺灣高等法院公權力侵害而發生牴觸憲法第16條事項之審查,以112年審裁字第3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為不受理,已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核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是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第39條規定有違,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