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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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統裁字第29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統字第900027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8月28日
  • 聲請人
  • 邱子揚
  • 案由
    • 聲請人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聲請統一解釋法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108年度聲字第2454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6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38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229號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就定應執行刑之刑度所表示之見解及適用結果有異,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統一解釋法令。
      
    • 二、按憲法訴訟法111年1月4日修正施行(下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聲請案係於109年1月15日收文,是本件聲請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定之。次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9月3日108年度抗字第1406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嗣經同院同年11月4日同字號刑事裁定以該刑事裁定雖教示錯誤,惟仍不得提起再抗告為由,駁回再抗告),是本件聲請應以該上開臺灣高等法院108年9月3日之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二。
      
    • 四、核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僅係指摘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之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故本件聲請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五、至聲請人就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則另行審理,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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