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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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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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537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900667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8月28日
  • 聲請人
  • 許家銘
  • 案由
    • 聲請人為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解釋憲法。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抗字第87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05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 二、按憲法訴訟法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修正施行(下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該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規定定之;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本件聲請於108年3月7日提出,其受理與否,應依上開規定即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之。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及違反比例原則之疑義,是此部分聲請,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五、至聲請人就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則另行審理,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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