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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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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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523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653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8月28日
  • 聲請人
  • 陳姞嫺
  • 案由
    • 聲請人為營業稅事件、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再審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1、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就聲請人提出之異議及訴願有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事,且予聲請人之裁罰逾越必要程度,與比例原則不符;2、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簡上再字第4號(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及第5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以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逾期及未敘明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與第274條規定之具體情事,認再審之訴不合法,均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之情形、其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及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第1項第5款、第6款、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並非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之當事人,且核聲請人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見解而為爭執,尚難謂聲請人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所持之見解,究有何侵害其憲法上權利而牴觸憲法之處,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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