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113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61條第2項前段、第90條第1項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之疑義,侵害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應屬無效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不得為之。本庭爰依前述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