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535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何確定終局判決及其適用何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蔡烱燉
許志雄
謝銘洋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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