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717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核聲請意旨,就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規定部分,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上開二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應不受理。
四、至聲請人另就刑法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部分,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則另行審理,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