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513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二、經查,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88號刑事判決,該判決係於110年11月11日作成,應得堪認係於上開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不受理。
許宗力
林俊益
黃瑞明
判決
公開書狀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
終結案件查詢
法令查詢
平台服務
智慧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