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530號
本件不受理。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98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或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就系爭裁定表示意見,並提出本庭歷次不受理裁定主張應合併審理,經核應屬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蔡烱燉
許志雄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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