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82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人身自由、實質訴訟權、比例原則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修正施行(下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該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0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108年6月10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至聲請人另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部分聲請解釋憲法,另行審理,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