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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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533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537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8月28日
  • 聲請人
  • 案由
    • 聲請人因與衛生福利部等間其他請求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21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25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親權、家庭團聚(親子團聚)等基本權,牴觸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第7條比例原則以及憲法第80條之依法審判原則等語,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抗告無理由駁回,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是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核其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之不法侵害,及就其憲法上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規定及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之法律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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