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494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627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8月28日
  • 聲請人
  • 王千瑜
  • 案由
    • 聲請人為教師法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上列聲請人因教師法及其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51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5條第1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規定或原理原則之處;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亦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理由,致侵害其憲法上權利,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